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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政)

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政)
序号 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情节 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基准 备注
1 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较轻 同时符合下列情节的:
1.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
2.初次违法;
3.经限期整改不合格;
4.尚未造成较重后果的
予以通报 责令限期整改
一般 违法1-2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累计违法3-5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2.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累计违法6次以上的;
2.发生恐怖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1.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较轻 同时符合下列情节的:
1.配载禁运、限运物资;
2.初次违法;
3.经限期整改不合格;
4.尚未造成较重后果的
予以通报 责令限期整改
一般 违法1-2次,尚未造成较重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累计违法3-5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2.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累计违法6次以上的;
2.发生恐怖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1.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般 违法1-2次,尚未造成较重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累计违法3-5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2.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累计违法6次以上的;
2.发生恐怖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1.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免票儿童除外。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节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较轻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较重后果的 / 1.责令改正;
2.长途客运经营者包括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
一般 违法1-2次,拒不改正,尚未造成较重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累计违法3-5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2.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累计违法6次以上的;
2.发生恐怖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1.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 对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拒不改正的 1.处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第二次违法的;
2.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三次以上违法的;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1.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4 对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限期内改正,且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一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三次以上违法的;
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点五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节,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较轻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责令限期改正;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3次或者1年内4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吊销相应许可
严重 拒不改正,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吊销相应许可
6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3)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2.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较轻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责令限期改正;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严重 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7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3.《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较轻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责令限期改正;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严重 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8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不符合轻微免罚情节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服务质量纠纷或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1.责令改正;
2.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11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的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督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较轻 同时具有下列情节:
1.初次违法的;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2.客位数6座以下(含6座)的;
3.无逃避检查、阻碍执法等行为的;
4.未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1.责令停止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
1.客位数7座以上(含7座)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客位数6座以下(含6座),不具备较轻情节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
1.超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拒不接受检查、暴力阻碍执法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
1.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一定规模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较轻 同时具有下列情节:
1.初次违法的;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2.客位数6座以下(含6座)的;
3.无逃避检查、阻碍执法等行为的;
4.未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1.责令停止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
1.客位数7座以上(含7座)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客位数6座以下(含6座),不具备较轻情节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
1.超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拒不接受检查、暴力阻碍执法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
1.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一定规模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较轻 同时具有下列情节:
1.初次违法的;
2.许可证件失效1个月(含)以内的;
3.无逃避检查、阻碍执法等行为的;
4.未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5.非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的
处3万元罚款 1.责令停止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许可证件失效3个月(含)以内,不具备较轻情节,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许可证件失效超过3个月,但未超过6个月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许可证件失效6个月以上的;
2.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
无效许可证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较轻 同时具有下列情节:
1.初次违法的;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2.客位数6座以下(含6座)的;
3.无逃避检查、阻碍执法等行为的;
4.未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罚款 1.责令停止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
1.客位数7座以上(含7座)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客位数6座以下(含6座),不具备较轻情节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
1.超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2.拒不接受检查、暴力阻碍执法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
1.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一定规模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对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3.《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停止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拒不接受检查、暴力阻碍执法或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停止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拒不接受检查、暴力阻碍执法或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停止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拒不接受检查、暴力阻碍执法或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5 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颁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停止运输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拒不接受检查、暴力阻碍执法或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颁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停止运输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拒不接受检查、暴力阻碍执法或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颁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停止运输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拒不接受检查、暴力阻碍执法或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颁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停止运输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拒不接受检查、暴力阻碍执法或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6 对擅自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条  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
   (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停止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拒不接受检查、暴力阻碍执法或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条  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
   (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停止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拒不接受检查、暴力阻碍执法或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条  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
   (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停止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拒不接受检查、暴力阻碍执法或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7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行政处罚 (1)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及道路客货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条  第一、二、三款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条  第一、二、三款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停止运输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般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般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一般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9 对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停止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拒不接受检查、暴力阻碍执法或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停止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拒不接受检查、暴力阻碍执法或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停止经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拒不接受检查、暴力阻碍执法或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0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1.责令改正;
2.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对行政处罚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四条  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 / 责令改正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22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初次违法的 1.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收缴有关证件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3 对未按规定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投保
严重 经责令限期投保,仍拒不投保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4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四、五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5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一般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6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一般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2.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路产污染损害等危害后果
1.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7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二项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他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一般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3)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一般 初次违法,不符合轻微免罚情节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该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8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的行政处罚 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设备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对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第七十三条  鼓励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运站所在城市市区、县城城区的客运班线主要途经地点设立停靠点,提供售检票、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和营运客车停靠服务。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对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初次违法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处3000元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1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七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类型等级、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处3000元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2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1.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严重 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4.责令停业整顿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1.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严重 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4.责令停业整顿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1.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严重 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4.责令停业整顿
33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3);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1.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业整顿
34 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道路运输证件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道路运输证件的 1.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收缴有关证件;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五十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三、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款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5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相关国家,应当持有相关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1.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1.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1.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1.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式样》,负责《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1.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6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1.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7 对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政处罚 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般 初次违法的 1.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责令改正;
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8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 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2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3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一般 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44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的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一般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5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一般 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46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一般 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47 对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行政处罚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一般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48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49 对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十五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0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以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处以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1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一般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2)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十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一般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3)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一般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4)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一般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5)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一般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6)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一般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7)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一般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8)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一般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9)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一般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52 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警告;
2.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警告;
2.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警告;
2.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警告;
2.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3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1.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2)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1.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3)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1.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4)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1.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5)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1.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6)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1.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7)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1.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8)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1.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54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一般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严重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2)违规收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规收费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一般 违规收费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严重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3)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一般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严重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55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一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
3.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00元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二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
3.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00元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三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
3.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00元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
3.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00元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5)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五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
3.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00元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六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
3.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00元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7)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七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
3.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00元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56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7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般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8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行政处罚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一般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59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0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政处罚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1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2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教育并责令改正
严重 经责令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 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63 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64 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5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具有《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
66 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运营
67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8 对运营企业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行政处罚 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9 对运营企业使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行政处罚 运营企业使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0 对运营企业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1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2)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72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3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的行政处罚 未全程参与试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接管协议中明确相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将上述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1.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74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1.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75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的行政处罚 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1.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76 对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的行政处罚 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1.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77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1.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78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的行政处罚 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1.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79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的行政处罚 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1.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80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的行政处罚 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1.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81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行政处罚 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九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1.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82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运营单位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十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1.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83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的行政处罚 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十一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1.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84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运营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1.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85 对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行政处罚 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6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的行政处罚 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 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7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的行政处罚 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8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9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大客流可能影响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封站、甩站等措施。
    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保障预案,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91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1.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1.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1.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
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 1.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92 对损坏隧道、轨道、路基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节,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 1.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
2.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对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其他禁入区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节,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 1.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
2.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第五十三条 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1.给予警告:
2.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95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一般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点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6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一般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点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7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一般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点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8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一般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点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9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一般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点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1.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1.责令停业;
2.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1.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101 对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无正当理由终止运输、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3.《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强迫、威胁或者兜圈绕行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3.《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3.《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无正当理由终止运输、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3.《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3.《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无正当理由终止运输、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3.《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02 对客运经营者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03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一般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2)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一般 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3)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一般 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4)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一般 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104 对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
(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
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一般 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105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发车前进行旅客系固安全带等安全事项告知,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违法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一般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106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7 对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将其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无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将其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无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具有经营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将其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无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将其受理的货物运输业务交由无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108 对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出租汽车站场用途的行政处罚 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出租汽车站场用途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营运站场应当加强管理、文明服务,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十五条 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出租汽车站场用途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9 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经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经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第四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服务量考核监督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市、县(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第五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经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 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
110 对客运班车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客运班车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款  客运班车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张贴票价表,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客运班车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的 警告 责令改正
一般 两次以上违法的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11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车辆、服务驾驶员与实际不一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一般 未造成服务质量纠纷、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服务质量纠纷或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6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一般 未造成服务质量纠纷、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服务质量纠纷或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6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一般 未造成服务质量纠纷、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服务质量纠纷或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6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一般 未造成服务质量纠纷、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服务质量纠纷或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6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2 对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行政处罚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网络平台应当建立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档案,并确保班车客运经营者已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并受班车客运经营者合法聘用,车辆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3 对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一条  货物运输车辆改装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
    禁止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按照下列规定查处:
    (二)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擅自改变车辆颜色的;
2.擅自改变车辆用途的;
3.擅自改装,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尚未引发交通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的;
2.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的;
3.造成交通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4 对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货物运输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货物运输车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2.《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一条  货物运输车辆改装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
    禁止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按照下列规定查处:
    (三)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1.责令改正;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1.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严重 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4.责令停业整顿
115 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未履行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1)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运输车辆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配载信息以及驾驶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保存,或者未实时、准确传输至治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     《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项  从事煤炭、矿产、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混凝土搅拌站、港口码头等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对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配载信息进行登记、保存,并实时、准确传输至治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
    《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运输车辆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配载信息以及驾驶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保存,或者未实时、准确传输至治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一)(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2)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未如实计重、开票,或者未出具装载、配载证明     《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项  从事煤炭、矿产、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混凝土搅拌站、港口码头等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为货物运输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配载证明,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未如实计重、开票,或者未出具装载、配载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一)(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初次违法的 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两次以上违法的;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处七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116 对货物装载单位为号牌不全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超标准装载、配载,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货物装载单位为号牌不全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超标准装载、配载,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为号牌不全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不得超过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五条  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货物装载单位为号牌不全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超标准装载、配载,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 1.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可以责令停产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