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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地方海事)

序号 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情节 违法情形 处罚裁量基准 备注
1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较轻 经教育后立即纠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弄虚作假的
较重 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且弄虚作假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2次以上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
2.弄虚作假的
2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检测不合格,且船舶不能提供证明加注的船用燃油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证据(如加油单证及油品合格证)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经检测不合格,且船舶明知使用的燃油不符合标准或要求(如使用非正规渠道加的油或重油),故意使用的;
2.海船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使用高硫燃油的
3 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较轻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1.伪造结果; 2.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2.出具虚假报告5条船舶以下的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没收违法所得;
1.伪造结果; 2.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出具虚假报告5条以上10条以下船舶的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没收违法所得;
1.伪造结果; 2.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出具虚假报告10条船舶以上的 3.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船舶检验资格
4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第一款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1.船舶配置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数量不足;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配置的部分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功能、性能等不满足要求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1.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2.配置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功能、性能等均不满足要求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造成污染事故,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上处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第一款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一般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累计达2本及以上的 以五千元为基数,每多缺一本,加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5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六十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船舶使用防污设备、器材排放污染物未遵守操作规程,但能提供已经达标排放的证据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船舶使用防污设备、器材排放污染物未遵守操作规程,同时不能提供已经达标排放的证据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船舶未按操作规程使用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处理设备和器材,致使闲置的;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有证据表明,船舶未经防污设备处理直接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 内河船舶1000GT∕500KW以上处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船舶存在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六十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单次或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以下),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达1个月及以上(船舶正常营运),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污染物排放记录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3次及以上),但船舶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排污嫌疑,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其存在排污违法行为的;
2.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的
6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倾倒食品废弃物、其他垃圾、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第九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2.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3.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 向水体倾倒垃圾,没有造成水污染的 倾倒食品废弃物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倾倒其他垃圾处二万五千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倾倒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向水体倾倒垃圾,造成水污染的 倾倒食品废弃物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倾倒其他垃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倾倒塑料、有害水上环境的货物残余物、食用油处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第九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上一万二千元以上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一般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公斤及以下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公斤以上100公斤及以下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100公斤以上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造成水污染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7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船舶噪声污染环境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较轻 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纠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一般 以非暴力手段拒绝、阻挠检查或弄虚作假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严重 以暴力手段拒绝阻挠检查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 对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较轻 经教育后立即纠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市区内河航道航行时使用声响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在市区内河航道航行时使用声响装置不符合规定,严重扰民;
2.1年内2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9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1.吊销有关证件; /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  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吊销有关证件;
  (三)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 2.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吊销有关证件;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吊销有关证件;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事故或不良影响; 2.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0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1.没收违法所得; 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没收违法所得;
1.在客船、危险品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 2.处4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
2.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没收违法所得;
1.因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而导致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事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2.处5.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11 对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
  第七条第四款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2 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六条第三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实施;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六条第三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导致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实施;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六条第五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般 未按照规定报告本船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2.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或者收到求救信号,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严重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同时本船或他船发生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1.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一般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不涉及事故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且未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三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的内容与船舶事故、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或对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调查造成不利影响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在船舶法定文书中故意弄虚作假掩盖事故、违法事实或阻挠、逃避海事机构检查、调查的; 2.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2.船员被海事管理机构查出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违法行为时已离职,海事管理机构通知后拒不或不及时接受调查或处罚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六条第三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般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海事现场检查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影响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等海事调查的; 2.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六条第六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般 肇事逃逸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较重 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有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有危害后果且造成人员死亡的 1.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经教育后立即纠正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六条第七项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二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般 利用船舶私载货物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较重 利用船舶携带违禁物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利用船舶携带违禁物品造成危害后果的; 2.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2.利用船舶私载旅客
13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第三项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具有下列情节之二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具有下列情节之三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7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严重 同时具有下列四种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8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3.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4.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1.因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2.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3.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而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事故的
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2000元罚款 /
  第十八条第五项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般 未如实记载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为非本船船员记载的 2.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未发生事故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第六项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般 发生小事故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严重 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1.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所有旅客离船但有部分船员未离船,而船长离船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第九项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般 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旅客离船但船员未离船,而船长离船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九)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较重 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部分旅客未离船,而船长离船的 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旅客未离船,而船长离船的 1.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2.暂扣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15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 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船长未最后撤离,而导致人员伤亡或损失扩大的 1.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暂扣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15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14 对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数量少于在船人员数量一半,未造成事故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数量大于或等于在船人员数量一半,且少于在船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二,未造成事故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数量大于或等于在船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二,未造成事故的 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造成事故的 小事故,处6万元罚款;
一般事故,处7万元罚款;
较大事故,处8万元罚款;
重大事故,处10万元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处15万元罚款
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擅自招用1名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担任船长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招用2名及以上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担任船长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 严重 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担任船长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未造成船员受伤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船员受伤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严重 造成船员死亡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不履行遣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不按船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提出的遣返地点遣返的;
  (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2.不按规定支付遣返费用的
  (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三)船舶灭失的;
  (四)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第二十八条 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一)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一般 不按船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提出的遣返地点遣返,且不按规定支付遣返费用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二)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较重 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已提出遣返要求,但不予遣返的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1.不履行遣返义务而影响船员健康的;
2.导致船员受伤的;
3.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不履行遣返义务而严重影响船员健康的;
2.导致船员死亡的;
3.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非故意不及时予以救治,致船员病情、伤情程度加重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故意未及时救治,造成病情、伤情加重的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较重 未及时救治造成船员重伤、残疾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及时救治造成船员死亡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5 对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擅自从事船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非法培训船员100人次以下的 1.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一般 非法培训船员100人次及以上500人次以下的 1.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非法培训船员500人次及以上的 1.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 对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中10%以内的内容未覆盖或培训课时少于要求的10%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船员培训,确保船员培训质量。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一般 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中10%以上50%以下的内容未覆盖或培训课时少于要求的10%以上50%以下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严重 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中50%以上的内容未覆盖或培训课时少于要求的50%以上的 1.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
17 对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未备案的船员在5人次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备案的船员在5人次以上10人次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严重 未备案的船员达10人次以上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8 对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较轻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人数在5人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一般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被损伤合法权益的船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 1.处10万元以上15万以下罚款;
2.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
19 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首次违法且未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责令停止航行、作业 /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一般 拒不停止的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2.《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2.《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第五十二条 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进行航行、作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1.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2.造成其他特别恶劣影响的;
3.在受到暂扣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首次违法且未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造成其他恶劣影响 责令停止航行、作业 /
  第六条第二项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2.《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2.《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进行航行、作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一般 拒不停止的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1.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2.造成其他特别恶劣影响的;
3.在受到暂扣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船舶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首次违法且未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未造成其他恶劣影响 责令停止航行、作业 /
  第六条第四项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2.《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2.《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进行航行、作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一般 拒不停止的 暂扣船舶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无船名牌、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没收船舶
1.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2.造成其他特别恶劣影响的;
3.在受到暂扣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0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未发生事故的 1.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条 第三项: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一般 发生小事故的 1.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较重 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的 1.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严重 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 1.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1 对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船舶航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六)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四)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五)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六)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一般 发生轻微危害后果的 1.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七)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2.对聘用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严重 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1.对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聘用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2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1条以上3条以下船的; 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未取得财务担保证明1条以上3条以下船的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1.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3条以上5条以下船的; 2.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未取得财务担保证明3条以上5条以下船的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1.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5条以上船的;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未取得财务担保证明5条以上船的
23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主动纠正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一般 拒不改正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1.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3.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1.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示不清晰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未标明船名;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未标明船籍港;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未标明载重线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标示假船名、船籍港或载重线;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3.可以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
24 对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政处罚 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5000元罚款 /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 一般 单个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2个及以上航次未按规定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1.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7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3.可以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
25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1.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勘探、采掘、爆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架设桥梁、索道;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一般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1.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打捞沉船沉物。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1.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仍未办理许可手续或拒不停止作业的; 2.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严重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1.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一般 使用涂改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1.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打捞沉船沉物。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1.使用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2.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1.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未按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1.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二)航道日常养护;   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一般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1.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第十六条 在管辖海域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2.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2.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报备,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积极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探、采掘、爆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一般 积极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1.经责令改正后仍不积极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
2.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较轻 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1.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设施名称、时间、水域、作业或者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说明材料。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四)擅自扩大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的。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1.发生危害后果且负次要以下责任; 2.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堵航的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1.发生危害后果且负主要责任; 2.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拒不改正的
26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行政处罚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二款 本条前款所称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下列情形: 一般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危害后果的 1.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2.可以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二)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 严重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三)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不积极施救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三款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积极施救,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一般 不积极施救造成危害后果的 1.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二)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积极救助遇险他方; 2.可以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三)附近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严重 不积极施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1.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7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内河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一般 发生一般等级事故的 1.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2.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9个月;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3.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第三十二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船员给予下列处罚: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造成较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较重 发生较大等级事故的 1.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 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2.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3.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严重 发生重大等级事故的 1.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
3.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特别严重 发生特别重大等级以上事故的 1.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负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3.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8 对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行政处罚 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船舶或者船员给予警告 /
  第四十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造成危害后果的 1.对船舶或者船员给予警告;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2.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下
严重 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 1.对船舶或者船员给予警告;
2.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29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无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2万元,并未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 1.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元罚款
一般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并对发生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的 1.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 1.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0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未发生事故的 1.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给予警告;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生小事故的 1.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给予警告;
2.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3.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或造成其他严重恶劣影响的 1.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给予警告;
2.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3.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1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安全航速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   第二款第一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及以内的行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船舶决定安全航速时,应当考虑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风、浪、流及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2.在无限速规定水域,船舶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但未造成事故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船经过要求减速的船舶、排筏、地段和船舶装卸区、停泊区、鱼苗养殖区、渡口、施工水域等易引起浪损的水域,应当及早控制航速,并尽可能保持较开距离驶过,以避免浪损。 在有限速规定水域,船舶存在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由于本身防浪能力或者防浪措施存在缺陷的,不能因本条第三款规定而免除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任船员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船员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了望船舶应当随时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第二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要求保持正规了望,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任船员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对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航行原则机动船航行时,上行船应当沿缓流或者航道一侧行驶,下行船应当沿主流或者航道中间行驶。但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第二款第三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任船员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第一款 船舶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者声号不统一时,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防止碰撞。采取任何防止碰撞的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早进行,并运用良好驾驶技术,直至驶过让清为止。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机动船追越一机动船正从另一机动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超过该船,可能构成碰撞危险时,应当认定为追越,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款第四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狭窄、弯曲、滩险航段、桥梁水域和船闸引航道禁止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四)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二)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船必须按规定鸣放声号,并取得前船同意后,方可以追越。
  (三)在追越过程中,追越船应当避让被追越船,不得和被追越船过于逼近,禁止拦阻被追越船的船头。 一般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被追越船听到追越船要求追越的声号后,应当按规定回答声号,表示是否同意追越。在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允许时,被追越船应当同意追越船追越,并应当尽可能采取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助避让的行动。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机动船掉头机动船或者船队在掉头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掉头。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过往船舶应当减速等候或者绕开正在掉头的船舶行驶。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任船员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第四章 声响信号。   第二款第五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装载危险品的船舶、搁浅船舶,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的;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任船员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第六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责任船员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船舶驶近弯曲、狭窄航段以及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应当用无线电话周期性地通报本船船位和动态。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第七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任船员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十二条 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机动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横越。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横越船应当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船的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同流向的两横越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同流向的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   第二款第八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平流区域两横越船相遇,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同为上行或者下行横越船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八)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湖泊、水库两船交叉相遇,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重大污染事故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任船员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第二款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及以内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第九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超过或低于规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任船员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劣天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二款第十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船舶不遵守雾航规则,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船舶不遵守雾航规则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责任船员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特别规定本规则各条规定不妨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关及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应当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第十一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任船员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第十二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任船员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装运危险货物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第二款第十三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导致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任船员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第十四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第二款第十四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任船员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 为掩盖违法行为故意关闭系统的;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第十四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第二款第十四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任船员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 为掩盖违法行为故意关闭系统的;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未造成险情、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第十四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第二款第十四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任船员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为掩盖违法行为故意关闭系统的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在航时,应当在规定的频道上正常守听,并按下列规定进行通话: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一般先由被让路船呼叫,通话时用语应当简短、明确。   第二款第十五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一般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且未发生事故或险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一船发出呼叫后,未闻回答,应当认为另一船未设有无线电话设备。   (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三)两船的避让意图经通话商定一致后,仍应当按本规则规定鸣放声号。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船舶驶近弯曲、狭窄航段以及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应当用无线电话周期性地通报本船船位和动态。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任船员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未发生事故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六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   第二款第十六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 1.发生事故但负次要责任及以下;
2.造成小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严重 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1.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直至吊销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船舶停泊时驾驶部或轮机部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二款第十七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条 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其中,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   (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船舶停泊时驾驶部和轮机部均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船舶停泊时因未留足值班人员导致船舶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船舶停泊时因未留足值班人员导致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船舶停泊期间无人值班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船舶停泊时因未留足值班人员发生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船舶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第二款第十八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船舶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船舶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船舶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第四款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是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般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第十九项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十九)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造成一般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
32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未发生事故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一般 发生小事故的 1.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 2.可以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 严重 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1.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2.可以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直至吊销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一般 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及以上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5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5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实测剩余干舷200毫米以下的;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因超载导致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3.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发生大事故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2.可以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
严重 因超载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 一般 超核定箱数20%以下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超核定箱数20%及以上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因超载运输,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可以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
因超载运输,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以上500GT以下∕150KW以上500KW以下处4.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以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对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一般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的 对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 严重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发生一般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1.对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2.可以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发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1.对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对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一般 载运旅客超出乘客定额2人及以下,且未发生事故的 对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对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1.载运旅客超出乘客定额3人及以上,且未发生事故的; 2.可以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
2.因超载导致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严重 因超载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对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暂扣直至吊销证书处罚的裁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实施
33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一般 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1.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34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给予警告; 1.责令立即整改;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 2.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3.属于船员的,对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书12个月以上15个月以下
  第三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3.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
  本条前款所称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包括下列情形: 4.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
  (一)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 5.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 6.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三)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 7.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
  (四)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 8.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五)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 9.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六)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10.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七)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 11.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八)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包括下列情形: 一般 具有上述2至3种情形的 1.给予警告;
  (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证词; 2.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二)故意涂改航海日志等法定文书、文件; 3.属于船员的,对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书15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三)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 较重 具有上述4至6种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对直接责任人处4000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属于船员的,对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书18个月以上21个月以下
严重 具有上述6种以上情形的 1.给予警告;
2.对直接责任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属于船员的,对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书21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1.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 2.对直接责任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谎报、匿报、毁灭证据,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3.属于船员的,对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书
35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一般 利用报废或者应当报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1.责令停止航行或作业; /
  第十四条第二款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2.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2.《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2.《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船舶和浮动设施到报废期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办理营运注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报废或者应当报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禁止利用报废或者应当报废的船舶和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36 对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较轻 边申请边试航,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2.对试航船长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3.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
一般 已申请检验,但未取得试航检验证书的 1.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对试航船长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扣留船员适任证书7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
较重 未申请试航检验的 1.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2.对试航船长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扣留船员适任证书8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严重 导致一般等级以下事故发生的 1.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对试航船长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
特别 导致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发生的 1.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2.对试航船长处以8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0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37 对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较轻 在限期内予以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纠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及以下事故发生的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8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较轻 边申请边拖航,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拖航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船长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
4.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申请拖航检验的 1.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扣留船员适任证书7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
4.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拖航检验未通过的 1.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对船长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扣留船员适任证书8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4.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导致一般及以下事故发生的 1.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船长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扣留船员适任证书9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
4.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导致一般以上事故发生的 1.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对船长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0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4.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9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较轻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经责令停止后积极补办相关证书的 责令停止航行或作业 /
  第六条 第一项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第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第七条第一项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一般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经责令停止后10天内仍不补办相关证书或拒不停止的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严重 拒不停止且情节严重的 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40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行政处罚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较轻 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给予通报批评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给予通报批评;
1.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涉及1条船的; 2.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涉及1条船的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给予通报批评;
1.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涉及2条船的; 2.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涉及2条船的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给予通报批评;
1.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涉及2条船以上的; 2.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涉及2条船以上的
41 对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一般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 没收船舶 /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42 对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一般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 没收船舶 /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前款规定。
43 对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行政处罚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较轻 造成双重国籍时间30天以下的 1.吊销船舶国籍证书; /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2.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5万元及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双重国籍时间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 1.吊销船舶国籍证书;
2.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7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吊销船舶国籍证书;
1、造成双重国籍时间90天以上180天以下的; 2.500总吨以下的船舶,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发生一般及以下事故的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10万元及以上至1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吊销船舶国籍证书;
1、造成双重国籍时间180天以上的; 2.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6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处13万元及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吊销船舶国籍证书;
1、因双重国籍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8000元及以上至1万元罚款;
2、发生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4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处16万元及以上至20万元罚款
44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较轻 经责令后立即补办的 / 责令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第三十六条 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第三十七条 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逾期不改正30天以下的;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2.发生较大以下事故的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逾期不改正达30天及以上的;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2.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较轻 经责令后立即办理注销登记的 / 责令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第四十条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第四十一条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国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特殊情况下,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发给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逾期不改正30天以下的;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光船条件租进的船舶,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发生较大以下事故的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逾期不改正达30天及以上的;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2.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 1.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2.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般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以下的 /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间6个月以上的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处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5 对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较轻 单艘船舶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或者公司旗30天以下且拒不改正的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单艘船舶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或者公司旗30天及以上60天以下且拒不改正的;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艘船舶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30天以下且拒不改正的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1.单艘船舶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或者公司旗60天及以上90天以下且拒不改正的;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单艘船舶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30天及以上60天以下且拒不改正的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1.单艘船舶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或者公司旗90天及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单艘船舶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60天及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同一公司2条及以上船舶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拒不改正的 1.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8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4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2.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46 对在办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较轻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1项的 1.警告; /
  第十三条第一款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第五十一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2.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2项以上5项以下的 1.警告;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3.5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5项以上的 1.警告;
2.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4.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一般及以下事故的 1.警告;
2.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6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特别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警告;
严重 1.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2.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4000元及以上至5000元罚款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2.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万元及以上至2.5万元罚款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8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罚款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较轻 造成重复登记时间30天以下的 1.警告;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2.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2.5万元及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重复登记时间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 1.警告;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7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3.5万元及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警告;
1.造成重复登记时间90天及以上180天以下的; 2.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发生一般及以下事故的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4.5万元及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警告;
1.造成重复登记时间180天及以上的; 2.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3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2.发生较大事故的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5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6万元及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警告;
1.因重复登记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4000元及以上至5000元罚款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2.发生重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万元及以上至2.5万元罚款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8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罚款并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47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较轻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5天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纠正
    第六条 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 较重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10天以上30天下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30天以上的 处7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污染损害事故,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较轻 发生较轻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发生拆船污染损害事故时,拆船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的措施,并迅速报告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后,拆船单位必须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报告污染发生的原因、经过、排污数量、采取的抢救措施、已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污染损害后果等,并接受调查处理。   (一)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一般 发生较重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较重 发生严重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导致污染进一步扩大的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特别严重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较轻 废油船虽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但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即进行拆解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 废油船在拆解前,必须进行洗舱、排污、清舱、测爆等工作。   第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一般 对废油船只部分进行了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等工作即进行拆解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较重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造成污染事故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的。 特别严重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造成爆炸事故或重大污染事故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较轻 任意丢弃垃圾造成严重污染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 拆船单位在废船拆解前,必须清除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关闭海底阀和封闭可能引起油污水外溢的管道。垃圾、残油、废油、油泥、含油污水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废弃物必须送到岸上集中处理,并不得采用渗坑、渗井的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 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还必须经过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批准。   (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第十四条 拆下的船舶部件或者废弃物,不得投弃或者存放水中;带有污染物的船舶部件或者废弃物,严禁进入水体。未清洗干净的船底和油柜必须拖到岸上拆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残油、废油、油泥、含油污水、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等造成严重污染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拆船作业产生的电石渣及其废水,必须收集处理,不得流入水中。   (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较重 任意排放或者丢弃电石渣及其废水造成严重污染的 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拆解完毕,拆船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拆船现场。 严重 任意丢弃剧毒物品造成严重污染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8 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较轻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警告 责令限期纠正
  第七条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一般 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严重 拒绝或阻挠检查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罚款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较轻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发生事故或险情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船舶安全监督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配合。指派的配合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按照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一般 弄虚作假欺骗执法人员,未发生事故或险情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弄虚作假欺骗执法人员,发生事故或险情的 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警示教育;(二)开航前纠正缺陷;(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四)滞留;(五)禁止船舶进港;(六)限制船舶操作;(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八)责令船舶离港。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及以上5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等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及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对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纠正缺陷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及以上5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及以上处2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
2.对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纠正缺陷的,导致发生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4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及以上5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及以上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纠正缺陷的,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内河船舶100GT及以上5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内河船舶500GT∕500KW及以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规定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申请复查而未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1.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船舶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警示教育;(二)开航前纠正缺陷;(三)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四)滞留;(五)禁止船舶进港;(六)限制船舶操作;(七)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八)责令船舶离港。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一般 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或者责令船舶离港的缺陷在2个及以下未申请复查的 1.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或者责令船舶离港的缺陷在2个以上未申请复查的 1.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按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复查而导致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1.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按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复查而导致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严重污染事故的; 2.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0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四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及以上5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内河船舶500GT∕500KW及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一般 单航次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及以上5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及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2航次及以上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及以上5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及以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及以上5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内河船舶500GT∕500KW及以上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一般 单航次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及以上5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及以上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2航次及以上 内河船舶100GT∕150KW以下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100GT及以上5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内河船舶500GT∕500KW及以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1 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撤销活动许可,收回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八条 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地或者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一)申请书;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施工作业图纸、活动方式,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参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其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作业或者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隐瞒有关情况取得许可证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的
严重 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后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2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国务院批准  1993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4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国务院批准  1993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4号)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一般 在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1.不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2.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造成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严重 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造成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国务院批准  1993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4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国务院批准  1993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4号)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一)改变航道、航槽;(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一般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有1至2项不符的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1.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有3项及以上不符的;
2.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造成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严重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造成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3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小事故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4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首次违法且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已配备但未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的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较重 未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危害后果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首次违法且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1.未遵守操作规程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2.未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措施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较重 未遵守操作规程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危害后果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首次违法且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有少量粉尘物质散发的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较重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有大量粉尘物质或者小量有毒有害气体散发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有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散发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首次违法且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一般 2次以上违法且未发生污染事故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
2.3次以上违法的;
3.造成污染事故的
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首次违法且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次以上违法且未发生污染事故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
2.3次以上违法的;
3.造成污染事故的
55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一般 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1次未记录的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较重 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2次-3次未记录的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严重 船舶进行燃油加注、散装油类装卸等油类作业3次以上未记录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三、四款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船舶进行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1次未记录的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较重 船舶进行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2次以上3次以下未记录的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船舶进行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3次以上未记录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船舶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但船舶能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的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较重 船舶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同时船舶不能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的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严重 船舶未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无法提供其垃圾已经收集处理证据,存在排放垃圾嫌疑,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其排放垃圾违法行为的;记录时故意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四款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保存一种记录簿的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二款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较重 未按规定保存两种记录簿的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严重 未按规定保存所有记录簿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单次未报告的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较重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2次及以上未报告的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故意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6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但未造成水域污染的 处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较重 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造成水域轻度污染的 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造成水域轻度以上污染的 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 船舶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向大气排放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超过标准5%以下排放 处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1.超过标准5%以上及20%以下排放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超过标准20%及以上排放的;
2.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超过标准5%以下排放 处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1.超过标准5%以上及20%以下排放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超过标准20%及以上排放的;
2.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立即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较重 拒不纠正 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四款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   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立即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较重 拒不纠正 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7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相关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作业时未造成污染的 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较重 相关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作业时造成轻度污染的 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相关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作业时造成重度污染的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一般 出具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内容不全、不实的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已落实防污染措施,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的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严重 未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且未填写防污染检查表的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8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1.2万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条 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污染的 处1.2万元以上1.5万以下罚款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较重 造成轻度污染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重度污染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9 对船舶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第五十条 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污染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较重 造成轻度污染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重度污染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0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较轻 虽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但提交的《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内容不全面或者不完整的 1.对船舶处2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第五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虽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但提交的《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内容不真实的 1.对船舶处2.4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虽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但未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1.对船舶处2.6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未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的 1.对船舶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1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罚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较轻 未经考核擅自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1个月以下的 1.责令停止检验工作; 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一般 未经考核擅自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1.责令停止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经考核擅自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1.责令停止检验工作;
2.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责令停止检验工作;
1.未经考核擅自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6个月以上的; 2.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产生危害后果的
62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行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较轻 提供1项虚假材料取得船舶识别号的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
  第六条 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一般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1.提供2项虚假材料取得船舶识别号的;
  (四)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2.发生一般及以下事故的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提供3项虚假材料取得船舶识别号的;
2.发生较大事故的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1.提供4项及以上虚假材料取得船舶识别号的;
2.发生重大事故的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以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
2.发生特大事故的
63 对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较轻 在限期内予以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二条第一款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第一款 新建船舶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 一般 拒不纠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4 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行政处罚 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较轻 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船员予以警告 /
  第二十五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渡船;
  (二)掌握渡船的适航状况,了解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的信息; 一般 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 1.对船员予以警告;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2.对渡船船员、渡工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3.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对船员予以警告;
2.对渡船船员、渡工处500元以下罚款;
3.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5 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较轻 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较重 发生小事故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较轻 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较重 发生小事故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较轻 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较重 发生小事故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严重 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较轻 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一般 未发生事故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较重 发生小事故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严重 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6 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较轻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1.拒不纠正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7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行政处罚 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较轻 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1.警告;
2.处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据不改正或造成事故的 1.警告;
2.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8 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擅自开航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较轻 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较重 发生小事故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生一般等级以上事故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9 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较轻 渡船擅自开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渡船擅自开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严重 渡船擅自开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70 对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较轻 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时间30天以下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五条第一项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时间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时间90天以上180天以下的;
2。发生一般以下事故的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万元以上2.5万以下元罚款
1。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时间180天以上的;
2。发生较大事故的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发生重大事故以上事故的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较轻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时间30天以下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五条第二项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时间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时间90天以上180天以下的;
2。发生一般以下事故的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万元以上2.5万以下元罚款
1。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时间180天以上的;
2。发生较大事故的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发生重大事故以上事故的
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较轻 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时间30天以下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五条第三项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时间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时间90天以上180天以下的;
2。发生一般以下事故的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万元以上2.5万以下元罚款
1。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时间180天以上的;
2。发生较大事故的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发生重大事故以上事故的
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较轻 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时间30天以下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五条第四项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时间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较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时间90天以上180天以下的;
2。发生一般以下事故的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万元以上2.5万以下元罚款
1。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时间180天以上的;
2。发生较大事故的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发生重大事故以上事故的
71 对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开展船舶检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船舶检验人员违反规定开展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其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检验资格或者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的处罚: 较轻 经责令后召回船舶并按规定检验的 警告 /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一般 因该项违法未导致事故发生的 暂停检验资格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严重 因该项违法致导致发生事故的 注销验船人员注册证书
72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行政处罚 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较轻 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一般 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限期内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2.造成其他严重恶劣影响的
73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较轻 对港口通航条件影响不大的,限期内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第一项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第五十五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影响船舶安全通行的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养殖、种植。   2.《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严重 造成航道堵塞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航道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造成严重后果;
2.严重影响进出港船舶通航安全的
74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拒绝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水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较轻 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绝依法实施环保监督检查,无暴力妨碍行为,监督检查仍然可以进行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严重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交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水污染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要求改正,拒不改正,致使监督检查不能开展的;
2.采用暴力妨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较轻 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但检查结束前主动提供真实资料,未妨碍检查结果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般 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执法人员现场指出后,立即予以改正,提供真实资料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严重 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现场通知仍拒不改正,拒不提供真实资料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