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 ||||||||
| 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 情节 | 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基准 | 备注 |
| 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损坏、污染公路,影响公路畅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倾倒垃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设置障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1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2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3 |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
| 4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
| 5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第二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 |
处超过五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较轻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一千元以下的; 2.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及时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 一般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超过一千元且在三千元以下的; 2.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限期不改正的 |
处超过一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 2.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拒不改正的 |
处超过五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超过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损坏、擅自挪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较轻 | 第一次被查处,且损坏、擅自挪动公路标桩、界桩1根以上5根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 一般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损坏、擅自挪动公路标桩、界桩6根以上10根以下的; 2.第二次被查处的 |
处超过二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损坏、擅自挪动公路标桩、界桩6根以上10根以下,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的; 2.第三次被查处的 |
处超过五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11根以上,且严重影响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的; 2.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3.被查处四次以上的 |
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6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一般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影响公路安全、畅通,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造成公路损坏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引发公路严重堵塞或造成其他危害活动的; 2.造成公路损坏金额超过一万元且在二万元以下的 |
处超过五千元且在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公路损坏金额超过二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二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7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公路损坏一千元以下未报告的 | 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造成公路损坏超过一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未报告的 | 处超过二百元且在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造成公路损坏超过五千元以上未报告的; 2.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五百元且在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8 | 对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
| 9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和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五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
| 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七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
| 1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一般 | 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拆除 |
| 较重 | 拒不拆除的 | 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拒不拆除且阻止执法机构拆除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1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造成公路拥堵等影响通行秩序后果的 | 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造成公路桥梁损害、断行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12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损坏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 较重 |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损坏的 | 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堆放危险物品的; 2.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搭建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陕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中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 一般 | 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损坏的 | 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损坏的 | 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3 |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
| 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3 |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的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陕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中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二万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筑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二万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3 | 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经同意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时,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经同意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时,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 一般 | 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二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4 |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更新采伐林木价值5千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 责令补种 |
| 较重 | 更新采伐林木价值超过5千元且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 | ||||||
| 严重 | 更新采伐林木价值超过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 ||||||
| 15 | 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较轻 | 被查处二次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被查处三次以上四次以下的 | 处超过二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被查处五次以上的; 2.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其资质证书 | ||||||
| 17 | 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
《陕西省治理货物超限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检测设施,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不停车检测。对检测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拒绝其驶入。 |
《陕西省治理货物超限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没收放行车辆通行其管辖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并按照每车(辆)次处二千元罚款。 |
无自由裁量空间 | 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 没收放行车辆通行其管辖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并按照每车(辆)次处二千元罚款 | |
| 18 | 对未经批准进入公路隧道非公用区域,在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从事危害公路隧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进入公路隧道非公用区域,在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从事危害公路隧道安全行为 |
《陕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办法》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非交通标志; (二)涂写、刻划,张贴、悬挂无关物品; (三)在公路隧道内抛掷火种、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四)其他有可能危害公路隧道安全的行为。 |
《陕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公路隧道非公用区域,危害公路隧道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予以警告。 |
无自由裁量空间 | 未经批准进入公路隧道非公用区域,危害公路隧道安全的 | 警告 | |
| 19 |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 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一般 |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20%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 | 尺寸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 |
| 重量超:未超过1000千克,给予警告;每超过1000千克罚款五百元 | ||||||||
| 较重 |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20%且在50%以下。 | 尺寸超:处超过二百元且在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重量超:每超过1000千克罚款五百元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20%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 2.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尺寸超:处超过一千元且在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重量超:每超1000千克罚款五百元,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几何尺寸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第二款第(五)项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 | ||
| 较重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 | 处超过二百且在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 | 处超过一千元且在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八项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 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一般 | 对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未超过1000千克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 | ||
| 19 |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较重 | 对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超过1000千克的 | 每超1000千克罚款五百元,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 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轻微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陕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清单》中违法行为适用条件的 | 免予处罚 |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 | ||
| 具体裁量根据车货几何尺寸或车货总质量超限操作但罚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 | ||||||||
| 19 |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 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
具体裁量根据车货几何尺寸或车货总质量超限操作但罚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 |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 | ||
| 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项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 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
具体裁量根据车货几何尺寸或车货总质量超限操作但罚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 |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 | ||||
| 19 |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 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五百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
具体裁量根据车货几何尺寸或车货总质量超限操作但罚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 |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 | ||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一般 | 初次被查处,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 较重 | 第二次被查处的 | 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2.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处超过二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20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首次被查处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 较重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二次被查处的 | 处超过两千元且在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2.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三千元且在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第一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通行证的 | 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
| 较重 | 第二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被查处的 | 处超过五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2.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1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公路超限检测秩序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2.《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九条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 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遮挡号牌、逆向行驶、安装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2.《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扰乱检测秩序或者逃避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一般 |
未按指示标志或不听从检测指挥,造成固定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堵塞;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不听从检测指挥,擅自卸货影响行车安全或公路畅通; 2.故意堵塞固定治超检测通行车道的; 3.强行通过检测站点等扰乱检车秩序的 |
处超过一万五千元且在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采取聚众堵塞通行车道,聚众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2.暴力抗法、对抗检测等严重情节; 3.因扰乱秩序导致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二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采取短途驳载、遮挡号牌、逆向行驶、安装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2.《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九条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 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遮挡号牌、逆向行驶、安装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扰乱检测秩序或者逃避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一般 | 被查处二次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 | ||
| 较重 | 被查处三次以上五次以上的 | 处超过一万五千且在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被查处六次以上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二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3 |
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 |
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物运输车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货物运输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和货物运输经营者重新申领的,相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 |
一般 | 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 | 吊销车辆营运证 | 一年内不予办理 |
| 23 | 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 | 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物运输车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货物运输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和货物运输经营者重新申领的,相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 |
一般 | 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四次以上六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性运输十天 |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七次及以上九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性运输二十天 |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十次及以上 | 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三十天 | ||||||
| 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物运输车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货物运输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和货物运输经营者重新申领的,相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 |
一般 | 因一辆(次)超限导致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停业整顿期限不超过3天 | 一年内不予办理 | ||
| 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企业货运车辆总数超过10%且在30%以下的 | 停业整顿期限4至10日 | |||||||
| 较重 | 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企业货运车辆总数超过30%且在50%以下的 | 停业整顿期限11至20日 | ||||||
| 严重 | 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数占企业货运车辆总数超过50%且在70%以下的,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或者不按规定整改或阻挠执法等情况 | 停业整顿期限21至30日 | ||||||
| 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累计总数占企业货运车辆总数70%及以上,或者一年内已被依法停业整顿三次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24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3.《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3.《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三十五条 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
一般 | 第一次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且车辆超限率不满50%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第二次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2.车辆超限率在50%以上100%以下的 |
处超过一万五千元且在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第三次及以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2.车辆超限率超过100%的; 3.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二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4.规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
| 25 | 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中止收费而不终止的行政处罚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站)、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般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 2.没有违法所得,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在超过五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的; 2.经责令停止后,仍然设卡收费的,未影响公路畅通的或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超过一倍且在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超过五千元且在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在超过一万元以上的; 2.影响公路畅或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超过二倍且在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超过一万元且在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一般 | 收费期限届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继续收费十五天以内的 |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且在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 ||
| 较重 | 收费期限届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继续收费超过十五天且在一个月以内的 |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超过三倍且在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超过二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收费期限届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继续收费超过一个月的; 2.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超过四倍且在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26 26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等收费公路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等收费公路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十万元且在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十五万元且在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
一般 | 能及时改正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 较重 | 未按要求及时改正,影响路容路况及行车安全 | 处超过六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严重影响路容路况及行车安全; 2.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十万元且在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未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一般 | 能及时改正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 较重 | 未按要求及时改正,影响公路行车安全 | 处超过六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严重影响行车安全; 2.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十万元且在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收费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行需要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
一般 | 能及时改正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 较重 | 未按要求及时改正,影响公路行车安全 | 处超过六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严重影响行车安全; 2.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十万元且在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协调疏导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一般 | 能及时改正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 较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未按要求及时改正,影响公路通行安全; 2.因防护措施不当或疏导不及时,造成交通堵塞等其他后果 |
处超过六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严重影响公路通行安全; 2.因防护措施不当或疏导不及时,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等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十万元且在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应当公布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未及时公布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 |
一般 | 能及时改正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 较重 | 未按要求及时改正,影响公路通行安全 | 处超过六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严重影响公路通行安全; 2.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超过十万元且在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27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履行公路的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绿化和水土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及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
一般 |
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 |
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备注: 1.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所称“超过”不包含本数。 2.除本基准外,当事人符合首违不罚或者轻微免罚情形的,可结合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3.本裁量基准随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正)实行动态调整,同步更新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处罚裁量基准,确保法治统一。 |
||||||||

陕公网安备 61058102000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