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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滚球_中国体彩网-【唯一授权推荐网站】@: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职责职权


一、行政处罚

执法机构:365体育滚球_中国体彩网-【唯一授权推荐网站】@: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事项名称: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 事项名称: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3. 事项名称: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4. 事项名称: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一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5. 事项名称: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6. 事项名称: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7. 事项名称: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8. 事项名称: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9.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0. 事项名称: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1. 事项名称: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2. 事项名称: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3. 事项名称: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第八十一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4. 事项名称: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5. 事项名称: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八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6. 事项名称: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7. 事项名称: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8. 事项名称: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第二十二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9. 事项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0. 事项名称: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1.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2. 事项名称: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3. 事项名称: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4. 事项名称: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5. 事项名称: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等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6. 事项名称: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7. 事项名称:对农业机械维修厂(点)未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未在核定的修理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8. 事项名称:对实行登记制度的农业机械未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9. 事项名称:对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农业机械,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30. 事项名称: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31. 事项名称: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32. 事项名称: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33. 事项名称: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六十五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第三十四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34. 事项名称: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35. 事项名称: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36. 事项名称: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37. 事项名称: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38. 事项名称:对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39. 事项名称: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40. 事项名称: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41.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42. 事项名称: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43. 事项名称: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8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44. 事项名称: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45. 事项名称: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46. 事项名称: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47. 事项名称: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48. 事项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49. 事项名称: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50. 事项名称: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51. 事项名称: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52. 事项名称: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53. 事项名称: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54. 事项名称: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8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55. 事项名称: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56. 事项名称: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57. 事项名称: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58. 事项名称: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59. 事项名称: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60.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61. 事项名称: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62. 事项名称: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63. 事项名称: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64. 事项名称: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65. 事项名称: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66. 事项名称: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67. 事项名称: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68. 事项名称: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69. 事项名称: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70.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71. 事项名称:对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72. 事项名称: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73. 事项名称: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74. 事项名称:对经营免疫耳标、强制免疫所需疫(菌)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75. 事项名称:对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76. 事项名称: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77. 事项名称: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78. 事项名称: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79. 事项名称: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80. 事项名称: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81. 事项名称: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82. 事项名称: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83. 事项名称: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84. 事项名称: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85. 事项名称: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86. 事项名称: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一款,《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87. 事项名称: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88. 事项名称: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89. 事项名称: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90. 事项名称: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91. 事项名称: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92. 事项名称: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93. 事项名称: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94. 事项名称: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95. 事项名称: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96. 事项名称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97. 事项名称: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98. 事项名称: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99. 事项名称: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00. 事项名称: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01. 事项名称: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02. 事项名称: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03. 事项名称: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04. 事项名称: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05. 事项名称: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06. 事项名称: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07. 事项名称: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08. 事项名称: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09. 事项名称: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10. 事项名称: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11. 事项名称: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12. 事项名称:对使用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13. 事项名称: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14. 事项名称: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15. 事项名称: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16. 事项名称: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17. 事项名称: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18. 事项名称: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19. 事项名称: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20. 事项名称: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21. 事项名称: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22. 事项名称: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23. 事项名称: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24. 事项名称: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25. 事项名称: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26. 事项名称: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27. 事项名称: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28. 事项名称: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29. 事项名称: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30. 事项名称:对渔业养殖用水的水质不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31. 事项名称:对在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32. 事项名称: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33. 事项名称:对向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投放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转基因、人工杂交选育的水产品种和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34. 事项名称:对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35. 事项名称: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36. 事项名称: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37. 事项名称: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38. 事项名称: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39. 事项名称: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40. 事项名称: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41. 事项名称: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42. 事项名称: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43. 事项名称: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44. 事项名称: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45. 事项名称: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46. 事项名称: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47. 事项名称:对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48. 事项名称: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49. 事项名称: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或者向渔业水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七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50. 事项名称: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或者渔业水域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七十四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51. 事项名称:对渔港水域非军事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52. 事项名称:对渔业船舶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七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53. 事项名称:对渔业港口、码头、装卸站及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第八十七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54. 事项名称: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第八十八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55. 事项名称: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56. 事项名称: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57. 事项名称: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三、四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58. 事项名称:对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59. 事项名称:对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60. 事项名称: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61. 事项名称: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62. 事项名称: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63. 事项名称: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64. 事项名称: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65. 事项名称: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66. 事项名称: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或者渔业水域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67. 事项名称: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68. 事项名称: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69. 事项名称: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70. 事项名称: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71. 事项名称: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72. 事项名称: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73. 事项名称: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74. 事项名称: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75. 事项名称: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五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76. 事项名称: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77. 事项名称: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三、四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78. 事项名称: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79. 事项名称: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80. 事项名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81. 事项名称: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82. 事项名称: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83.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84. 事项名称: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85. 事项名称: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86. 事项名称: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三、四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87. 事项名称: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88. 事项名称: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89. 事项名称: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90. 事项名称: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91. 事项名称: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92. 事项名称: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93. 事项名称: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94. 事项名称: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95. 事项名称: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96. 事项名称: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97.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98. 事项名称: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199. 事项名称: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00. 事项名称: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01.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02. 事项名称: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03. 事项名称: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04. 事项名称: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05. 事项名称: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06. 事项名称: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07. 事项名称: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二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08. 事项名称: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09. 事项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四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10. 事项名称: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11. 事项名称: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12. 事项名称: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13. 事项名称: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14. 事项名称: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15. 事项名称: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16. 事项名称:对发包方越权发包土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17. 事项名称:对承包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农村土地永久性损害的、继续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18. 事项名称:对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果树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陕西省果业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19. 事项名称:对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陕西省果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220. 事项名称:对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调香调味剂等添加剂、添加物或者使用对果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非法方法和手段贮藏、加工果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陕西省果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90天

 

 



二、行政强制

1.事项名称: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事项名称: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3.事项名称: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4.事项名称: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5.事项名称: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6.事项名称: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7.事项名称: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8.事项名称: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9.事项名称: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0.事项名称: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1.事项名称: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2.事项名称: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五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3.事项名称: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4.事项名称: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5.事项名称: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等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6.事项名称:对渔港内的船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7.事项名称: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8.事项名称: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9.事项名称: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六项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0.事项名称: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1.事项名称: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七十八条

实施主体: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三、行政检查

1.事项名称: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委托行业管理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执法检查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事项名称: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委托行业管理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执法检查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3.事项名称: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

实施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委托行业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服务站

执法检查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4.事项名称:对牲畜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委托行业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法检查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5.事项名称: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委托行业管理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执法检查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6.事项名称:对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

实施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委托行业管理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执法检查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7.事项名称: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委托行业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法检查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8.事项名称: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委托行业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法检查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9.事项名称:对农药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委托行业管理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执法检查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0.事项名称:对肥料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委托行业管理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执法检查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1.事项名称:对植物的检疫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委托行业管理机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执法检查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2.事项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实施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委托行业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服务站

执法检查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13.事项名称:对通过陕西省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委托行业管理机构:农业机械管理中心

执法检查机构:农业综合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