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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滚球_中国体彩网-【唯一授权推荐网站】@: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责职权

一、行政许可(6项)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行政审批科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行政审批科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九条陕政办发【2015】14号附件5第35、36项: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改为后置审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九条

陕政办发【2015】14号附件5第35、36项: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改为后置审批

承办机构(科室):行政审批科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4.权限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行政审批科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5.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核发(除煤矿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第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行政审批科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6.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三款

承办机构(科室):行政审批科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二、行政处罚(198项)

1.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七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2.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七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3.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4.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5.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6.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7.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8.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9.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0.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1.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2.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3.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4.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5.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6.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八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7.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八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8.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八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9.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八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20.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八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21.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八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22.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八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23.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备,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备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八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24.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门备案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591号修订)第八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25.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26.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27.对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28.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29.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30.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令第5号)第三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31.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32.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5号)第三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33.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0年第36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34.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35.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36.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37.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38.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39.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40.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4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等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矿山等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42.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43.对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四十条、第二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44.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45.对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者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46.对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47.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48.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按照规定应当变更经营许可证的事项,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49.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罚

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50.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51.对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52.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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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53.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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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54.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55.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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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56.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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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57.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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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59.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60.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61.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6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6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6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65.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66.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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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68.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69.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者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70.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71.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7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7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7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75.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76.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77.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07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78.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79.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80.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条件的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81.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82.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83.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83.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84.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85.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条、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86.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87.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规定登记书面报告的处罚

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88.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89.对矿山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90.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总局34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91.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总局34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9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9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0年第34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94.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0年第35号)第二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95.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0年第35号)第二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96.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97.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98.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99.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1年第39号)第三十七条、第十条第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00.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处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1年第39号)第三十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01.对相邻的采石场不符合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规定以及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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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02.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或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处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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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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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对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处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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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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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对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规定的处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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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处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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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处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 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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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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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对采石场剥离工作面未按规定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处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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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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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爆破后,未按规定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处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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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对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作业的处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10.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机械铲装作业规定的处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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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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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设置废石场、未按规定排放废石、废碴的处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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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设置电气设备的处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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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防洪措施规定的处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14.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处罚

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15.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2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16.对有关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17.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18.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19.对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或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20.对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21.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2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2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24.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三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25.对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26.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27.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28.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第五款、第三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29.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30.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31.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32.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33.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34.对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09年第2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35.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依据:《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第二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36.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37.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罚

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38.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处罚

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39.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确定为危、险、病库采取相关措施的处罚

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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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4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未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未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每年不进行演练的处罚

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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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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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未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未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处罚

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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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在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处罚

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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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的处罚

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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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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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在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罚

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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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变更按规定应当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未经论证和批准的事项的处罚

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十八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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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对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四十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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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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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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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罚

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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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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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对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和建设项目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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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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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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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对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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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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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57.对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对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对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对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对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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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58.对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期检测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59.对井下采掘作业和露天采剥作业未按规定管理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 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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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60.对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有人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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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61.对有瓦斯突出的;有冲击地压的;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在水体下面开采的;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62.对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等措施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63.对井下采掘作业遇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等情形之一时,未探水前进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64.对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65.对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严格管理井下污水等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66.对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67.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68.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69.对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70.对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或者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或者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71.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7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7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74.对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调查评估和火灾防治科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75.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工序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76.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提取安全费用或者将安全费用挪作他用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77.对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78.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或者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罚

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79.对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或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未检查确认煤气含量是否符合规定的处罚

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80.对冶金企业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81.对冶金企业未按规定确定煤气柜容积、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8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83.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84.对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85.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86.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87.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88.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单位的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89.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90.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91.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92.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93.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年第65号)第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94.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年第65号)第三十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95.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96.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3年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97.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198.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30天

办理程序: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文书送达-特殊情况应对-办理结案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强制(2项)

1.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承办机构(科室):

办理时限:

办理程序:

2.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科室):

办理时限:

办理程序:

五、行政确认(1项)

1.三级标准化审批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办〔2014〕49号)总则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

承办机构(科室):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科

办理时限:

办理程序:

六、行政奖励(0项)

七、其他权利(8项)

(一)年检(0项)

(二)备案(2项)

1.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2.重大危险源备案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

承办机构(科室):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0项)

(四)其他审批权(2项)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安全工程“三同时”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五条、第六条

承办机构(科室):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科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年第45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科室):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科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五)审核转报(3项)

1.乙级非煤矿山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初审

依据:关于赋予365体育滚球_中国体彩网-【唯一授权推荐网站】@:省内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陕安监发【2012】112号)七

承办机构(科室):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科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2.四级非煤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初审

依据:《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三、第三款

《关于赋予365体育滚球_中国体彩网-【唯一授权推荐网站】@:省内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陕安监发【2012】112号)五

承办机构(科室):煤炭安全监管科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3.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初审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

承办机构(科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六)行政调解(0项)

(七)行政监督(0项)

(八)其他(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