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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365体育滚球_中国体彩网-【唯一授权推荐网站】@: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法律法规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五以下,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十五以上,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防汛期进行影响防洪活动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对擅自修建涉河建设项目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批准的,责令拆除,逾期不拆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对防洪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防洪安全造成一定影响,逾期采取补救措施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防洪安全造成较大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防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对未按要求建设涉河工程项目的处罚 违反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反批准要求,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批准要求,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小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批准要求,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影响较大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批准要求,造成严重影响或难以改正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梁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终止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预计排除妨碍所需费用在五千元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预计排除妨碍所需费用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预计排除妨碍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预计排除妨碍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听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五日内能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一般 五日以上十日内拆除恢复原状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内拆除恢复原状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十五日未拆除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对非法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擅自在江河、胡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五日内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五日以上十日以内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十日以上十五日以内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十五日以上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一至三万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损失三万元以上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损失特别严重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对在河道内弃置、堆放、种植阻碍行洪物体,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的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未对行洪安全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影响较小的 二万元以下处罚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影响较大的 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处罚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才是、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等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反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造成三万元以上损失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不修复,造成损失严重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对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护堤地、护岸地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护堤地、护岸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建设项目竣工未经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投入使用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建设项目竣工未经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或者检验手续;对于不符合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限期主动改建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改建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限期拆除 可以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建或不拆除 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违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积废弃物、围河造田等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体积十立方米以下;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体积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罚款
较重 体积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体积一百立方米以上;面积一一千平方米以上 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罚款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对破坏堤防和在护堤地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堤防和护堤地,逾期不修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造成三万元以上损失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不修复,造成损失严重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对于不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建,可以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 五日内能改正并补办手续的 不处罚
一般 对不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的,五日内能自行拆除或改建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不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能自行拆除或改建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对不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能自行拆除或改建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或者淘金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盗取量为十吨以下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盗取量十吨以上二十吨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1万五千元以下罚
严重 盗取量二十吨以上 处一万五以上两万元以下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对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危及山体稳定活动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从事开荒 可以处一万以下罚款
一般 从事开山采石、采矿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了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了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堵塞喝道、阻断道路、淤积水库,影响泄洪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对破坏河道管理设施设备,擅自侵占或者拆毁旧堤、旧坝等工程,损毁河道堤防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责任,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破坏河道堤防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标志 可以处一千以下罚款
一般 破坏河道工程物料、管护房等设施及抢险救生道路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破坏河道测量标志、观测设备、通讯线路、照明报警器具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损毁河道测量标志、管护房、观测设备、通讯线路、照明报警器具及河道堤防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对危害水库大坝安全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毁坏大坝观测、通信、照明、交通等管理设施 责令恢复原状
一般 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 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非法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 赔偿损失
严重 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非法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威胁水库大坝安全的 停止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危害水工程安全、破坏、扰乱水工程管理秩序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造成水工程及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轻微 禁止在边界河、库、渠、井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抽水、排水等工程的 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侵占水工程管理单位用地、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钻探、开矿、采石、取土、挖沙、挖塘、修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毁损、破坏水工程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照明、道路等附属设施,毁损、盗挖水工程物资、器材、设备、标志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对抢水、霸水、偷水;在堤坝、渠道上垦殖、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有害堤坝安全和影响水工程效能的建筑物;在水工程的水域内堆放禾秆、倾倒垃圾、土石料;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毒鱼;向水工程的水域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废水、污水,亲到废弃物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工程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轻微 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罚款
一般 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黄河保护法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轻微 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 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 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防汛期进行影响防洪活动 可以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