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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赋 税

发布时间:2018-05-16 15:37:57 来源:365体育滚球_中国体彩网-【唯一授权推荐网站】@: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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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税

    征收 明清时期按地、丁征税。据明代《韩城县志》载:明嘉靖三十四年(1556)韩城地分四等,计431240亩,夏秋正赋24430石,征银20047两,年例、盐钞等各项杂赋岁征银9960两;韩之丁册分九,有丁15676名,丁输岁征银5352两。以上共计岁征银35359两。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韩城县志》载:原额民地四等,通融折正中地395725.27亩,除豁免外,实有地373176.12亩,共额征粮23043.713石,折征银39632.985两,又黄河滩地等项应征276.19两;实在丁62584丁,应征银3021.734两。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韩城县续志》载:地丁征银40643.187两,额外(黄河滩地、课程银)1121.254两,计岁征银41121.254两。另有新丈黄河滩地征银1634.458两,遇闰加征银440.898两。
    民国初年陕西省赋役全书散失,令各县造报田赋正额,并据此征收赋税。民国11年(1922)征收田赋的里民局舞弊严重,地方各界共推段墨卿、陈九畴、郭雨三等为代表清算里民局帐目,当时“田赋原额征库平银41055.401两,除豁免东院前、卜家村等19村黄河崩没滩地正银591.88两外,实征民地丁银40463.527两,随正征收一五毫羡、四钱赔款、差摇等项共征银36498.311两,实共征银76961.838两。民国20年(1931)因连年灾荒粮食歉收,而田赋有增无减,每石粮正杂合计竟高达27.8元,农民确实无力交纳。北隅里里长因此遭到当局毒打,激起全县里长公决“拔柜”(停止征收田赋:以示抗议),后县政府托人调停,并减免了部分田赋。民国24年(1935)实施法币,陕西省财政厅九月修订韩城实应征田赋数目为,地丁数109252元,本色粮折征数38元,合计应征数109290元。民国30年(1941)上半年每石粮折征32元,共征29546.81元,下半年田赋改征实物。按民国29年(1940)田赋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小麦1.5市斗(每市斗7.25公斤),共征小麦16339.8石。民国31年(1942)实施土地陈报,韩城耕地亩数较前增加29543亩,全县耕地为442825亩,田赋正附总额217863.96元,赋额较前增加96868元。田赋一元征实小麦2.5市斗,征购小麦1.5市斗,地方公粮小麦0.4斗,合计为4.4市斗,全县计征实小麦54465石,征购小麦32679石,地方公粮8794.52石,共征小麦95938.52石。民国33年(1944)剔去棉田赋额、土地税赋额、因公占有土地税额外,实有粮田赋额135771.86元,按照规定比率,每元征实小麦2.8市斗,征借小麦1.4市斗,并代征县级公粮0.7市斗,计征实小麦38016石,征借小麦19008石,县级公粮9504石,共计应征小麦66578石,连同配赋大户征借小麦4031石,全县总计应征小麦70559石。棉田赋额为8682元,每元征收皮棉2.5公斤,计应征皮棉2.1万公斤。
    建国后田赋改称公粮,后称农业税。1948年实行派大户办法,即对地主、富农多征,贫苦农民少征,全县征收公粮28000石。1949年实行累进税制,起征点为每人平均实际收入小麦14斗,按3%征收,每人平均实际收入小麦愈多,征收比例亦愈高。全县共征粮43663石。
    1952年11月至1953年1月县政府组织干部400人深入农村查田定产。经过普丈土地,查实田亩,统一地等,核实全县土地为641994亩,除坟、路外,实有耕地589588亩,较普查前增加58154亩。依土地肥脊 、水源足欠、平川山坡、沟壑梯斜等不同条件,将全县耕地划分为24等,逐等评定常年产量。全县平均每亩常年产量为56.1公斤,总产为3305万公斤。
    查田定产后农业税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增产不增税。1953年计征税额粮食总产量的14.87%,每亩地平均负担8.4公斤。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相继成立,初级社以户为单位计征,由社统交;高级社以社为单位,按入社土地依率计征,社交社结。1957年4月《陕西省农业税征收办法》规定,在上年计征税额的基础上增征11%,全年共征粮食483.5万公斤。同年农业税改以货币为计算单位,征收仍以粮食为主。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陕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颁布,韩城列为三类地区,省核定平均税率为15.5%。全县各地分别定为17%,16%,14%,13%四个税率,常年产量调正为3741万公斤,计征税额为579.9万公斤。1961年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通知精神,全县农业税降为441万公斤(其附加40万公斤),占农业实际收入的6.69%,为原计征税额的61.34%。1964年至1965年通过土地复查核实工作,新定地等202亩,升等土地5550亩,降等土地1567亩。因生产队育苗、增划自留地、国家机关征用耕地、给社员划庄基、兴修水库、渠、路及河冲崖崩等共核减耕地3338亩,核减常年产量69137.5公斤。计税面积为510230亩,计税常产为3389万公斤。1979年,鉴于“文化大革命”中农业受到破坏,为使农民休养生息,国务院决定农业税改按起征点征收的办法。每人平均口粮150公斤以下,收益分配在40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口粮在150~170公斤,收益分配在40~60元的生产队减征。全县计有免征队118个,减征队86个,共减征粮食67.7万公斤。1982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联产承包已成为一种经济实体,全县纳税单位由改革前的1257个增加到43289个,农业税征收相应采取户交户结、户交队结、队交队结三种形式。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务院于1984年决定取消按起征点征收农业税的办法,恢复征税。征收任务到户,结算到户。1985年农业税改征粮食为折征代金,每市斤主粮计征税价为0.2241元。同年在盘龙、薛峰两乡开征农林特产税。除原木、桑(柞)蚕茧、生漆、中药材等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随购代征;其余产品一律按实种面积定产,依率计征,一定三年不变。起征点以生产队为单位,每户平均收入20元以下者免征,收入在20元以上者起征。全年两个乡共征得1万元。1986年全市各乡镇全面开征。1987年农业税由折征代金又改为征收粮食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占用耕地每平方米税额为3.50元,占用水田、水浇地以及划入城市区域内的耕地每平方米税额为4.50元,从4月1日起占用耕地者均须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即农业户口的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城镇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者全额征收,当年共征得耕地占用税36万元,1988年征得107.9万元。1989年征得156.9万元。
    附加 清至民国附加名目繁多,韩城随正附征的有:一五耗羡、五分解银、二七五大平余、八厘小平余、四钱赔款、差摇银、二分房费、丁赋加征、草束、盐税加征等。民国23年(1934)省财政厅核定韩城田赋附加为正赋的36%,计4万元,民国30年(1941)下半年附加为100%。
    解放初,1948年随公粮附加征粮2000石,作为地方政权建设、社会户救济、教育补助之用。1949~1951年按农业税总额的20%加征。1952年停止征收附加税。1954年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韩城按10.5%征收。1958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按15%征收,1961年调减为10000 1966~1989年按13%征收。1988年征得24.5万元,1989年征得27万元。
    减免 韩城赋税畸重,明万历《韩城县志》载:“较之郃阳壤同赋倍,窃尝求故而不得焉。”清代虽有多次豁免,但依然甚重。顺治七年(1650), 免过逃亡丁5971丁,计免银288两。康熙八年(1669),免过黄河冲崩地2179亩,计免粮134石,免银173两。又免过捏报无影鬼名人丁2424丁,免银117两。道光四年(1824),免过东少村、周村冲塌滩地2895亩,免租谷86石,免银104两。光绪六年(1880),免过相里堡等17村冲没滩地36058亩,应免租谷1428石,计免银1714两。光绪二十五年(1899)9月,免沿黄河17村河冲滩地4849亩,共免粮299石,折银 520两,11月缓征卜家村等10村滩粮正银440两,耗银66两。光绪二十九年(1903),免过河下村等9村被灾地1924亩,计免粮85石。光绪三十三年(1907)9月,免过东院前等9村冲没地1385亩,免粮85石,免银152两。
    民国19年(1930),陕西省政府宣布豁免民国18年(1929)以前民欠钱粮。民国32年(1943)2月,韩城县士绅及各界代表20余人,联名请求财政部陕西省田赋管理处更正旧赋,改订科则,减轻人民负担。民国33年(1944)8月,推举苏资琛进省面陈衷情。民国34年(1945)3月,陕西省田赋粮食管理处会同国民政府财政部派员来韩,分乡履勘并具报实情,12月财政部批复韩城税率为。0.45元,较前0.59元减少0.14元。总赋额由218516元减为14563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减免成为农业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为政策性减免、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三种。
政策性减免:为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对开垦荒地、新垦果园、修沟淤地、淤坝造田等,自受益之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五年、七年。1958年为鼓励农民繁殖种、幼畜,减征农业税3万公斤。1961年扩大社员自留地3.9万亩,免征农业税48.5万公斤。
社会减免:对烈、军属、革命军人、老、弱、孤、寡、残与遭受意外灾害者酌情减免。1952年减免1625户,核减农业税3.2万公斤,1954年减免1343户,核减农业税4.6万公斤。
    灾害减免:农业生产因遭受水、早、风、雹、病、虫等各种灾害而歉收减产,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予以减免。1956年,芝源乡部分地区遭受暴风、冰雹、阴雨灾害,夏秋田严重减产,计减征农业税3万公斤。1977年,遇到连续227天的严重干早,林源等山区又遭冰雹危害,全县夏田成灾面积243378亩,计减免农业税93.l万公斤。1979年6、7两月,西庄、昝村等10个公社发生冰雹灾害,受灾面积54038亩,其中失收面积为8600亩,计核减农业税27万公斤。1981年8.9两月因阴雨连绵,秋田减产2235万公斤,全县减免农业税185万公斤。1986年,因干早、冰雹与飞蝗为害,夏秋田减产4953万公斤,经济作物减收149万元,上级核准减农业税额20万元,折主粮44.6万公斤。1988年8月14日,全市遭受了一场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暴雨灾害,山区林源乡降雨量达192.4毫米,盘龙乡为146.3毫米,平原地区各乡为150毫米左右,一时山洪暴发河水猛涨,林源川道1500多亩农田被冲毁,夏阳乡沿澽水的10个村庄渔塘和近河农田被淹没。全市受灾面积87288亩(内有滩地18722亩),失收面积63002亩,综合经济损失2111.5万元,农业税减免21万元,折粮食43.9万公斤。

 

第二节 工商税

    清初韩城开征酒税、矿税、牙帖税、当税等。雍正五年(1727)开征牲畜税,按牲畜售价的3%征收。乾隆三年(1738)增征盐税、烟税。烟税,每岁税银0.54两。清末征收厘金税,对绸缎、皮货、药材、砂糖等从价计征,其余则从量计征,开始税率为1%,后来多数商品按4%~10%征收,最高按20%征收。后来又开征屠宰税。
    民国初期沿用清制。牲畜税,民国4年(1915)税率为5%,由买方交纳。民国33年(1944)征得31.6万元(法币)。屠宰税,猪每头 0.4元,羊0.3元。民国19年(1930)征得0.1万元,民国33年(1944)征得69.1万元。印花税,民国22年(1933)征得4200元。所得税,民国14年(1925)开征,凡年收入在5000元以上者,按1%至15%征收,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者按50%征收。
    地方自治税。屠宰税、房捐、营业牌照税、筵席娱乐税、使用牌照税等均列入地方自治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税收制度。1950年韩城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和屠宰税,当年收税13.6万元。1953年试行商品流通税,将原征收的货物税、工商业税、工商业税附加和印花税等,合并为商品流通税,一次征收。开征文化娱乐税,电影按5%征收,其他按2%征收,对义演等免征。当年共征收税款54.8万元。1958年,将工商企业原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开征工商所得税,工业在产品销售时按销售收入金额纳税;农产品采购时按支付的金额纳税;商品零售、服务性业务,按零售收入和业务收入纳税。商业批发、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和科学研究机关的试验收入均免纳工商统一税。当年征收税款73.8万元。1959年,对公社基本核算单位自办的企业,除暂不征所得税外,工商统一税也给予减免照顾。1962年,供销社所得税由55%减为39%,按比例税率征收;交通运输合作社按20~30%的比例税率征税;手工业合作组织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税;全年所得额3万元以上,实行加成征税。1963年,对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为7%,最高为62%;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7%,最高60%;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7%,最高55%。1973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牌照使用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税目由108个简化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本县征税的工业产品有24种,税率3~6%;商业零售企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理发、修理等行业,税率为3%;照像、旅社、寄卖、服务等行业,税率为5%。全年共征收税款210万元。
    1983年6月,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韩城棉织厂、水泥厂、百货公司批发部、五金公司批发部、石油公司、劳保商店、调煤组、百货天桥门市部和副食公司批发部,划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将工商企业中职工人数不超过二三十人,年利润不超过3万或5万的韩城砖瓦厂等52户,划入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县招待所、龙门饭店、实验餐馆和饮食公司服务行业,按15%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全年实征工商各税1305万元。1984年10月,利改税实行第二步改革,国营企业应当上交的财政收入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即以税代利。在21种工商税中,本市征收的有: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奖金税、建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
    产品税:在270个税目中韩城征收的有:粮食酒、黄酒税率湘;啤酒40%;麦粉5%;汽水和其它液体饮料10%;糖果、糕点、其它食品5%;棉色织布5%;土布12%;皮革10%;普通纸10%;卫生纸、印刷品、肥皂、蚊香、家具、水泥制品、焦煤、石灰石等其他工业品税率为5%;鞭炮、焰火30%;陶瓷12%;砖瓦10%;石灰3%;油毛毡8%;耐火砖12%;原煤3%;大型发电厂千度10元;氮肥3%;电石10%;涂料18%;生铁3%;电线12%;原木10%;生猪、菜牛、菜羊3%。
    增值税:机器机械及零件配件,税率14%;农机农具及其零配件,税率6%。1986年开始向棉织厂等企业开征增值税。
营业税:商品零售为3%;商业批发10%;交通运输的陆运、装卸、搬运3%;建筑安装、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娱乐业3%;舞场、弹子房10%;代购代销10%;旅社、招待所、饭店5%;修理、修配3%;工业性加工5%;浴池、理发、照像、其它服务3%;临时经营5~10%;。国营粮食企业按平价销售收入征税。农机站、排灌站、医疗保健、农牧保险、体育锻炼、公园门票收入等免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大中型企业按55%;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按10%;最高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5%征收;对商办工业中专门生产酱醋调味品、小糕点、儿童食品企业,定期减半征收;新办饲料工业企业,免征三年。
    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市区内按7%、镇区内按5%、乡村按1%的税率征收。
建筑税:一切预算外资金及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基本建设投资,按上建投资10%征收。对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设施的投资,免征建筑税。
    奖金税:对全年发放奖金总额每人平均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按30%税率征收;超过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按100%征收;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按300%征收。对矿山采掘、搬运、建筑工人的奖金免征。
    城市房地产税:1987年开征,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额,以1.2%的税率向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征收;房屋出租者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及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和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一律免征。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起征集。征集范围是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的各种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辖的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率为15%。但对城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部队等主要为安置本单位待业知识青年而开办的集体性质的劳动服务公司,从1987年5月1日起一律按7%计征。
个人收入调节税:为了防止和克服企业间和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不合理的过份悬殊,国务院于1986年9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7年1月1日起实施。
    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1989年2月1日开征,税额为14时彩色电视机每台征税400元;14时以上彩色电视机每台征税60Q元。
印花税:1988年10月1日开征。

第三节 契 税

   制度 清顺治四年(1647)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者,由买方依买卖价格,每两纳银三分。”乾隆十四年(1749),买契提高为9%,典契为6%。宣统三年(1911),典契提高为6%。买契中的3.6%、典契中的4.5%为中央收入。交纳契税并盖有官方印鉴之契称为红契,无官印者称为白契。
    民国3年(1914),买、典契沿用清率,另收契纸费每张5角。民国4年(1915),买契改为4%,典契改为3%。民国13年(1924)县志载:每年约收税银数百两至千两上下不等。民国31年(1942),买契10%,典契6%,交换契4%,赠与契10%,契纸每张2元。公用免征契税。契税应在契约成、立后三个月内缴纳,愈期不纳税者除责令补纳外并科以应纳契税额10%的罚款,匿报契价罚款半数至二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买契按买价6%,典当按3%,赠与按现值价格6%征收;交换,两方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计征。1951年3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契税施行细则》规定:土地房屋转移登记,由业主双方会同中证人申请,由人民政府在产业所在地公告一个月,审核无讹者,填发契税通知书,办理交纳契税手续。1964年规定,新建房不办契税。1985年中央财政部决定:为了促进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对个人购买公有新建住宅(不论是按补贴、价格还是按全价购买)免征契税。1986年中央财政部规定:离退休干部购买公房或私房,其确有困难无力纳税者,由本人申请,经县(市)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免。
    征收 清设“官中”征收。韩城岁银约为千两。
    民国时期由赋税经征处征收。民国25年(1936)征收契税1.1万元(法币)。民国27年(1938)征收5208元,上解2051元,留县3157元。民国29年(1940)征收契税1.6万元,作为县地方收入。民国32年(1943) 11月至民国33年(1944) 4月,征收契税正税12.7万元,地方附加税3.2万元,全部作为地方收入。民国33年(1944)11、12两月征收契税正税5.3万元,地方附加1326元。民国34年(1945),省核韩城全年契税40.4万元,至4月底征收正税12.7万元,地方附加3.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契税由县财政部门征收。1952年办理印契声明书4500件,收税1.8万元。1954年,因山东、河南人卖房卖地返回原籍,加上民间买卖土地等,产权转移较前增加,全年办理买卖10566件、典当337件、赠送129件、交换1228件、分析693件,征收税额6.4万元。1955年土地不准买卖出租,买卖房屋亦有减少。1956年征收税款4000元。1985年加强契税征管工作,1986年共征收3.2万元。1988年纳税户235户,买卖房屋485间,征税1.3万元。1989年房产转移26件,征税63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