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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滚球_中国体彩网-【唯一授权推荐网站】@:农业农村局自由裁量权基准

365体育滚球_中国体彩网-【唯一授权推荐网站】@: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一、种  

1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

假冒授权品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4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6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7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8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9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处六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0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处六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1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处六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2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处六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3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4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5

涂改标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6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较轻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不健全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7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8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未造成病虫害扩散和损失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能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又不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9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较轻

拒绝或者非暴力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暴力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

农作物品种名称的标注位置应当显著、突出,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明显反差。不得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农作物品种名称的标注位置应当显著、突出,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明显反差。不得在品种名称前后添加修饰性文字。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农  

1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或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的或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 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

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

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4

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5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6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

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8

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9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0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较轻

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1

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较轻

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一种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二种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三种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2

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3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较轻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不满六个月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一年以上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4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较轻

情节显著轻微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5

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的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较轻

情节显著轻微的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6

农药使用者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较轻

情节显著轻微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7

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较轻

情节显著轻微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

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较轻

情节显著轻微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9

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较轻

情节显著轻微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其违法行为被首次发现的

责令改正

一般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其违法行为被二次发现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其违法行为被发现三次以上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肥  

1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较轻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的,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较轻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的,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较轻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的,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较轻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的,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较轻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的,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较轻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的,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1

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并处二千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并处二千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并处二千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并处二千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并处二千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

经营者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并处二千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7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

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较轻

产品购销台账记录不健全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无产品购销台账记录的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

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

经营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停止销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较轻

拒不停止销售,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停止销售,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停止销售,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1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2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3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4

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较轻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养殖者为个人,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养殖者为个人,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5

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较轻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养殖者为个人,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养殖者为个人,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6

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较轻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养殖者为个人,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养殖者为个人,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7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较轻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养殖者为个人,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养殖者为个人,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8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较轻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养殖者为个人,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养殖者为个人,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9

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较轻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养殖者为个人,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养殖者为个人,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0

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较轻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养殖者为单位,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养殖者为个人,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养殖者为个人,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恶劣影响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1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对人体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质量安全事件或者恶劣影响的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2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兽  

1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2

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轻微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3

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轻微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4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轻微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5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7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的规定裁量

8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的规定裁量

9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次违法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次违法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

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次违法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2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

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次违法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3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

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次违法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未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5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报告,但已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该兽药或停止开具该兽药处方,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

给予警告

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报告,但已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该兽药或停止开具该兽药处方,未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不报告,且继续生产、经营、使用该兽药或继续开具该兽药处分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6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两次违法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三次及以上违法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将原料药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

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18

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及以上违法的

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19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饲喂动物尚未出售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饲喂动物已出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饲喂动物已出售,造成危害后果的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0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养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对人体具有潜在危害的

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养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对人体具有直接危害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养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恶劣影响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畜牧兽医

1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4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较轻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5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二项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6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三项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7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较轻

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建立养殖档案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重复使用畜禽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除外)

不予处罚

一般

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或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或限期内为改正的

处一千以下罚款

较重

同类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附: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量;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量

10

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较轻

违法所得的二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七、动物卫生监督

1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

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造成疫病扩散的

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较轻

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不符合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处罚。

较轻

限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 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逾期不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

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较轻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检疫不合格、(四)项、五)项范围,且排除染有或疑似染有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检疫不合格、(四)项、(五)项范围,尚未引发动物疫病的扩散和人类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也未引发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的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两次及以上发生违法行为的;或者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检疫不合格、(四)项、(五)项范围,并引发动物疫病的扩散、人类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的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7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的。

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

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处罚。

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

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

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较轻

未引起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引起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引起一类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

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未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检测出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等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3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 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
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违法行为,或动物、动物产品已向外销售等严重情形的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4

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
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一般

两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并处运输费用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较重

三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并处运输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5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6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7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较轻

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影响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舆情传播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8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9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未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扩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一类动物疫病扩散的或者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等严重危害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20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予以处罚:(一)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执业兽医被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三)执业助理兽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活动,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四)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三)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较轻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1

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较轻

初次违法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一般

同类违法行为两次的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较重

同类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22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不属于动物疫情发生地、疫情流行期或紧急防控期的;或发生两次及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属于动物疫情发生地、疫情流行期或紧急防控期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23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治疗活动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治疗活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裁量

24

变更从业地点、治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治疗许可证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二)变更从业地点、治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治疗许可证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裁量

25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裁量

26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较轻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7

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较轻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8

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较轻

初次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9

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师从事动物治疗活动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师从事动物治疗活动的

较轻

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师从事动物治疗活动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0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限期内未改正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三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1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较轻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处以1000以上3000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2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较轻

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处以1000以上3000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3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较轻

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处以1000以上3000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4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伪造诊断结果,出具动物诊疗虚假证明文件的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

较轻

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动物诊疗明文件的

处以1000以上3000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以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5

执业兽医师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二)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量

36

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7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
(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较轻

涉案畜禽货值金额3千元以下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案畜禽货值金额3千元至5万以下

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案畜禽货值金额5万以上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生猪屠宰

1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 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 13 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2

未按照规定 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 记制度、生 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 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较轻

初次违反规定的

 给予警告

一般

拒不改正,造成一般社会危害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妨碍、阻挠或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3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 物疫病检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较轻

初次违反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社会危害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一年内实施两次及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妨碍、阻挠或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4

生猪定点屠宰(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 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 得,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同类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5

生猪定点屠宰(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等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 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 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 定点屠宰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3以上16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同类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6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 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 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 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停业整顿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同类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 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较轻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或同类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8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九、乳品质量安全

1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二、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30倍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较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三、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20倍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较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或者毁灭有关证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毁灭次要证据,对事故的查处未造成明显影响,在事故的调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毁灭主要证据,对事故的查处造成较大影响,致使调查受阻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照

4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四、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较轻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货值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货值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较重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货值2万元以上的;或者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渔  

1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捕捞渔获物10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2

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在禁渔区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的,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禁渔区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或者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禁渔区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捕捞渔获物10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在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的,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或者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捕捞渔获物10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一次违法的,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或者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捕捞渔获物10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一次违法的,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或者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者捕捞渔获物10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在网次或者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要经济鱼类幼鱼比例海水产品在20%以上、不足25%,淡水产品5%以上、不足10%,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程度较轻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网次或者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要经济鱼类幼鱼比例海水产品在25%以上、不足30%,淡水产品10%以上、不足15%,造成渔业资源一定损害程度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网次或者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要经济鱼类幼鱼比例海水产品在30%以上,淡水产品15%以上,造成渔业资源严重损害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7号):“第二款中规定的‘调查处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鱼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证确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应当依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较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不满100千克,或者水产品按照市值不满1000元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10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六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9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未开发利用的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一般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以上,且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

逾期未开发利用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吊销养殖证,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以上,且经处罚仍未开发利用的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吊销养殖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影响的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未及时改正,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水产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2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水产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不超过10千克或者价值不超过100元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陆捕捞水产品10千克以上、不足20千克或者价值100元以上、不足200元,造成一定程度种质资源损害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2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200元以上,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4

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逾期未办理养殖证或者未拆除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

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一般

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养殖证或者未拆除养殖设施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养殖证或者未拆除养殖设施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5

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但未销售,未造成任何影响

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般

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已进行销售,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已经大规模销售,造成严重影响

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

在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养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饲料、肥料和药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的,但未销售,未造成任何影响

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养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饲料、肥料和药品

一般

在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的,已进行销售,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养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饲料、肥料和药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渔业养殖生产中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的,已经大规模销售,造成严重影响

监督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养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养殖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饲料、肥料和药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7

向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投放未经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转基因、人工杂交选育的水产品种和外来物种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投放未经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转基因、人工杂交选育的水产品种和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对渔业资源安全造成威胁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能及时违法改正,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向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投放未经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转基因、人工杂交选育的水产品种和外来物种的,投放数量小,但未对渔业资源安全造成威胁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能及时违法改正,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向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投放未经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转基因、人工杂交选育的水产品种和外来物种的,投放数量大,但未对渔业资源安全造成威胁的

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向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投放未经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转基因、人工杂交选育的水产品种和外来物种,对渔业资源安全造成威胁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8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造成影响或后果较小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造成较严重的影响或后果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19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较轻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0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1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2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较轻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2000元以下,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一般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5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3

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较轻

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一般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违法所得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

较重

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违法所得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24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捕获物的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及其周边栖息环境和野生动物生态廊道,拒不改正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及其周边栖息环境和野生动物生态廊道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履行恢复原状义务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 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地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及其周边栖息环境和野生动物生态廊道。

较轻

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果  

1

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果树种质资源的

《陕西省果业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果树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采集的繁育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采集的繁育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采集的繁育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种质资源严重破坏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采集的繁育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采集的繁育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

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

《陕西省果业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由农业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

3

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调香调味剂等添加剂、添加物或者使用对果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非法方法和手段贮藏、加工果品的

《陕西省果业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调香调味剂等添加剂、添加物或者使用对果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非法方法和手段贮藏、加工果品的,由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污染的果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污染的果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污染的果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污染的果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转基因

1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仅有1个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 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或产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3个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或产品货值在 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4个及以上品种未按规定制作、 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或产品货值在三万元以上的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转基因生物标识标注不醒目,难以辨认,或附加标识不牢固、不持久的

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不标注转基因生物标识的

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野生植物保护

1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较轻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严重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伪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没收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收购的野生植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收购的野生植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土地承包

1

越权发包土地,逾期不改正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较轻

未造成损失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损失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

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逾期不改正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较轻

未造成损失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损失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

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逾期不改正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较轻

未造成损失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损失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

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逾期不改正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

较轻

未造成损失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损失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5

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逾期不改正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五)逾期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扣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较轻

未造成损失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损失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

1

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伍拾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并处五十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较轻

未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较重

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并处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安全事故的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安全事故的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驾驶证)而操作(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安全事故的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6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较轻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安全事故的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7

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较轻

拒不改正,未造成农机事故的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较重

拒不改正,造成农机事故的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8

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裁量

9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较轻

违法经营额在五百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五百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的,违法经营额在五百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违法经营额在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的,违法经营额在两千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0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表的

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较重

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表,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11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12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培训人数50人以下的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培训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培训人数达到100人(含100人)以上的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3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的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按要求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较轻

检测费用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检测费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农产品生产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 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较轻

未建立制度或未配备人员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七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建立制度且未配备人员

处二万七千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农产品生产记录不完善或未按规定保存

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

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 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 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 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 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及其产品。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 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非农户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对非农户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对非农户并处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非农户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较轻

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

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 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 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 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 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非农户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对非农户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对非农户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非农户并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

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 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将农产品与有毒有 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 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三) 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 销售的农产品, 对违法生产经营 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 予以监督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对非农户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对非农户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对非农户并处货值金额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对非农户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9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 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逾期不改正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 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较轻

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不规范的;收取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未按规定保存的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未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0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1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相关规章执行

12

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较轻

拒绝或者非暴力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暴力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植物保护

1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 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较轻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一般

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较重

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2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销售授权品种首次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两次以上的

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 遭到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 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 常运行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 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的

不予罚款

一般

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 备正常运行的,在限期内恢复原 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没有造成损失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 备正常运行的,在限期内恢复原 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且造成较小损失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 备正常运行的,在限期内恢复原 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设备无法正常运行,且造成较大损失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

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 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 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 扩散;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 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 者灾情信息;(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 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 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较轻

没有造成危害,影响面较小的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造成危害,影响面较大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危害后果,造成一般损失的

处五万元以上 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危害后果,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

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 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 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 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 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 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较轻

情节较轻,能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 造成危害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 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及时停止监测活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及时停止监测活动,造成危害后果的

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及时停止监测活动,造成危害后果的

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及时停止监测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并处七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黄河保护

1

禁渔期内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禁渔期内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采用一般方式捕捞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下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上的

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

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较轻

能采取有效措施捕回,未对渔业资源安全造成威胁的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渔业资源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渔业资源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土壤污染防治

1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初次违法,不及时改正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再次违法的

处一千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非个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完全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的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完全未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受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违反本法规定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自由裁量权基准裁量标准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