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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滚球_中国体彩网-【唯一授权推荐网站】@: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和克服滥用行政处罚权,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适用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被处罚对象,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三)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

(四)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做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当;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

(一)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四)一般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五)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罚款处罚的,在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时,应当在幅度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分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

(一)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行政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确定,从轻行政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不含本数)确定,从重行政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不含本数)确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之间比照本条第一项划分三个阶次;

(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的数额之间比照本条第一项划分三个阶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为减轻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减轻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一般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低罚款数额的50%;确有证据证明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低罚款数额的30%。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政府关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六)扰乱城市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既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单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并处。

第十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简易程序案件中,由办案人员直接按照相应的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阶次。

普通程序案件中,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根据违法事实,结合收集的证据材料,提出给予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十  案件承办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应当经局法制科审核,主要领导审批。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罚款处罚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  案件承办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十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一  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局监察效能科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  本规定中违法程度轻微的:违法情节、裁量标准的下限包括本数,上限不包括本数;违法程度一般的:违法情节、裁量标准的下限和上限均包括本数;违法程度严重的:违法情节、裁量标准的下限不包括本数,上限包括本数。

第二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